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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西方通过文艺复兴建立起了私有财产制度,它的确立为人的行为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一种行为准则,促进了社会治理绩效的改进。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物权的权利逐步分散在不同人的身上,由此形成了产权理论,这表明西方由最初物权治理关系发展到了行为治理关系的层面,这是社会治理和社会发展深化的一个重要拐点。与西方从财产权制度到产权制度的自然演进不同,我国的改革则是经历着从产权制度到财产权制度的逆序演进轨迹,这种没有经过历史强化的制度安排极大制约了产权改革绩效的显现。
关键词:社会治理;社会发展;财产权;产权
一、引言 自上个世纪90年代西方产权理论引入以来,理论界对产权问题的讨论已成为主流议题。随着在微观层面上对产权理论及其对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研究的深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健康有序的产权制度安排及其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外部的制度环境。这个制度的核心就是社会财产权制度安排的建立及其制约下的人们遵循规则的良好习惯。因此,国内要求建立财产权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党的十六大的召开,更是把这一讨论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一动态无疑是中国20年来改革不断深化的结果,必将对中国的后改革时代产生重大影响,也对中国社会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近二十年的理论探索和改革实践中,有关产权理论和财产权制度问题的研究已经积累了非常丰硕的成果,而且在微观层次上也有了非常深入的理论建树。但是,对于中国来说,为什么建立财产权制度的社会基础和意识氛围依然比较薄弱?为什么一方面国内经济正在实现持续的高速增长,但同时又存在着大量的资本外流。这些问题表明,理论与实践的反差还非常大。本文将基于这种现实,从历史跨度的视角,对财产权制度的变迁历史作以梳理,以期对上述问题给予理论解释。 二、从人本主义到财产权利 正如我们所知道的,自西方产权理论被引进国内,它便对我国的改革过程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盛洪,1994,p.6)因而,回顾西方产权制度确立的逻辑和历史过程,无疑对理解我国目前财产权制度建立过程中的困难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在西方产权制度的确立过程中,发端于中世纪末期的文艺复兴运动起到了先导性的作用,并为之奠定了坚实的文化基础。文艺复兴最伟大的功绩体现在以人本主义作为文化武器,完成了对欧洲人心灵和精神的解放,确立了以人的主体性为中心的社会观。这一观念的核心价值体现在对人性问题的认识有了新的起点,在承认人自然权利的基础上,社会的一切制度安排将遵照“自然秩序”法则逐步演进(冯涛,1996,p.12)。从亚里斯多德(1965,p.54)“在财产问题上,……某一事物被认为是你自己的,这在感情上就会发生巨大的作用”的观点出发,霍布斯认为,由于天然的“利己” 本性,人生就是一个无限追求自己欲望满足的历程(霍布斯,1985,p.72)。任意两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就难免要彼此争斗,因此,在自然状态下,“人对人是狼” (霍布斯,1985,p.110),此时难免出现“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生命和财产都将无法得到保证。所幸的是,人理性的冷静能够熄灭欲望之火(孙智英,1997,p.61),使人们在欲望和畏惧、嗜好和厌恶间进行选择,最终可能按“自然律”达成和平契约以保护人的“自然权利”。应该说,霍布斯极力强调的“自然权利”的核心还只限于人的自我保存(生存)问题(曹宪忠,1999,p.106)。他的思想在其继承者洛克那里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洛克(1998,p.352)认为,作为上帝的创造,人只能是“自己的主人,自身和自身行动或劳动的所有者”。为了生存,就要劳动,既然劳动是劳免费论文网 【http://www.51lunwen.net】动者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我的劳动使它脱离了原来所处的自然状态,(就)确立了我对它们的财产权。”(洛克,1981,p.20)因此,“既然人类生活需要劳动和劳动资料,就必然导致私有财产”(洛克,1998,p.355),而且,财产权是最重要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卢梭(1998,p.487)也认为,“每个人都天然有权为自己取得所需的一切”,而一个人要想取得某物的占有权利,就“需以财产权的确立为条件”。“在缺乏法理根据之时,劳动是所有权能够得到别人承认的唯一标志。” 从霍布斯到卢梭,启蒙思想家们从人对自己生命和劳动享有的绝对权利出发,引申出财产权利是神圣不侵犯的;而财产的其它权利无不从财产所有权中派生出来。这一含义可以从卢梭(1998,p.479)如下的诘问中鲜明地反映出来:“难道靠强力一时将别人从这块土地上赶出去,就永远剥夺了别人重返的权利吗?” 不仅如此,启蒙思想家们坚信,财产权利确立后的人类将发生“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的伟大“变革”(卢梭,1998,p.477)。霍布斯认为,人们为了使出于自我保护需要的契约能够维持,就应不使施惠的人后悔,因此,每个人应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同时,由于“正义取决于事先存在的契约”,因而,订约者的正义就产生出交换的正义,使得“原先认为是可能的事,后来证明不可能时,信约仍然是有效的,而且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所不及于该事物本身,但却及于其价值。”(霍布斯,1985,p.121)这意味着,契约包含着一种对签约者富有约束力的内在道德律令。尽管霍布斯之后的休谟(1980,p.534,p.534)认为所谓的“自然状态”只是“单纯的虚构”,但依然承认,社会动乱的最大根源就在于相互争夺财产的无限欲望,而纯粹依靠道德不可能对这种欲望进行制约(汪丁丁,1997,p.125)。因此,“划定财产、稳定财物占有的协议,是确定人类社会的一切条件中最必要的条件,而且在确定和遵守这个规则的合同成立之后,对于建立一种完善的和谐与协作来说,便没有多少事情作了。”洛克则断言:“无财产的地方无公正。”弗格森甚至用野蛮人就是“不知财产为何物的人”来说明财产权对于人类社会治理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哈耶克,pp.34-35)。 正像霍布斯已经意识到的,财产权利之所以能够实现人类社会从野蛮到文明的伟大转变,关键是它能够向人们提供保护并由此衍生出守信的激励。人的一生就不断追求欲望满足的历程(霍布斯,1985,p.72),而财富越大,则越有能力使欲望得到满足(休谟,1980,p.532)。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财产权在人们之间划定了一条无形的界限,让其在各自的发展中相互支持而不相互妨碍,它保证了界限内每个人生活和劳动的自由(哈耶克,2000,p.35)。由于没有人能比自己更了解自己的感受和需要,必须保证个人对一些必要资源的个人控制,即界定和保证个人的财产权利。如果说个人的财产权利在提高经济效率和促进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已经得到了人们的广泛承认的话(詹姆斯·布坎南,2002,p.44),那么,更有意义的则是它为人们的自由提供了保证(詹姆斯·布坎南,2002,p.59)。而社会发展的真正含义就是一个“扩展人们真实自由的过程”(阿马蒂亚·森,2002,p.1),经济增长只不过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 财产权制度的确立,是人类文明史进程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拐点,其意义已远远超出了对物权的占有观念。以人性的“利己”特性为出发点,社会通过财产权制度提供了对“利己”需求的保护,这种保护反过来向人们提供了为增加自身利益而努力的激励,这种个人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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