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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号: net200805041506365580
论文题目: [管理科学]艳照门事件的相关法律分析

论文作者: 佚名

论文属性: 学术论文
论文语言:中文
登出日期: 2008-05-04    
字数: 8120
源程序: 无
点击率: 266
价格: 免费论文
论文大纲,目录
关键词搜索: 艳照门   陈冠希   传播   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律底线   法律分析   淫秽物品   
  今年1月下旬,香港电影演员陈冠希与多位女明星的不雅照片出现在网络上,并呈疯狂扩散之势,酿成一起社会公共事件,被称为“艳照门”。“艳照门”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影响力,恐怕首先缘于中国传统文化里保守的一面,由于涉性因素的隐密性和敏感性,而且事件涉及人数众多,又都是公众人物,情节又那么丰富吸引群众,艳照门借助网络行为迅速蔓延而成为社会性事件。

反思艳照门事件,公众人物怎样在个体自由与社会责任之间作出平衡,怎样在道德与法律之间划出恰当的界限,这涉及到道德尺度问题和法律底线问题。艳照门事件引来无数的道德非议,而如果艳照门事件中的相关言行超越了法律底线,则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正当之权利,这就会产生法律责任问题。违法行为会产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方面的侵权责任,行政法方面的行政处罚责任,还有刑事责任等。我们还要思考的是,哪些当事人的权利遭受了侵害?又是哪些违法行为造成了这些侵害?艳照门事件中的众多受害者面对纷乱的舆论压力和现实的已造成的严重损失,如何依法维权,这就涉及到权利救济问题,这是第三个层面的问题。


一、道德尺度和法律底线——陈冠希及女星的行为分析

陈冠希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开承认,艳照大部分由他拍摄,不小心泄露并被人恶意发布到网上,由此传播开来。如果真如有些媒体报道的,陈冠希的拍照是受幕后利益集团的指使而共同策划的旨在操控女艺人的行为,那么陈冠希本人无疑要承担法律责任。但现有证据还无法证明上述事实。因此,在现有的事实和证据背景下,关于陈冠希及女星的拍照行为,涉及到三个方面的定性。首先,陈冠希及女星作为公众人物,其私生活应尽量保持克制,他们有义务保持良好形象,对社会公众负责,并有义务接受公众对他们的苛求和批评。如果他们的私生活荒淫无度混乱不堪,就难免影响到整个社会的道德尺度、生活习气以及文化氛围。因此,在艳照门事件中,在艳照大范围传播之后,任何公众对明星们的道德批评、义愤和忧虑,都是他们的言论自由,也是应该的。其次,陈冠希及涉案女星即使作为公众人物,也享有法律层面最基本的人权,包括人格尊严、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形象权、性自由权等等不受不法侵犯,他们不仅有权选择性伙伴,也有权选择各种性行为包括对性行为的拍照行为,这些正当的个体自由与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再次,陈冠希及女星的行为如果不被曝光,则完全是个人的私生活,不涉及公德,也不触犯法律,也未产生社会危害,即使在大陆也不会存在所谓聚众淫乱问题;被曝光之后,尽管饱受道德批评,但只要拍照各方的明星都同意,即使当时很傻很天真,明星们的行为也无从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利,没有触犯法律,因此不存在所谓的法律责任。相反,艳照未经同意而被擅自发布至网络并广泛传播,陈冠希及明星的合法权利遭受了严重损害,是此次事件的最大受害者,他们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并有权寻求救济。

综上,陈冠希及女星的拍照行为,尽管存在道德尺度方面的问题,但没有证据显示他们的行为已经突破了法律底线,因此还不存在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相反他们是此次事件的受害者,应受到法律保护。我们可以不认可他们的生活方式,可以提出批评,但我们也应该尊重他们的个体自由和正当合法权利,尊重他们的隐私,不可也无权肆意侵害。因此,在艳照门事件中,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切不可混淆其中界限。陈冠希说,“这不是游戏,这是我的人生”,或许我们每个人都该好好掂量这句话。

二、艳照门事件的法律问题分析(依中国大陆法律)

(一)艳照门事件中的法律责任分析

如上所述,如果艳照门事件中的相关言行超越了法律底线,则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正当权利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这就免费论文网 【http://www.51lunwen.net】会产生法律责任问题,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刑事责任

(1)有关淫秽物品

1)艳照、视频是否属于淫秽物品

刑法规定的“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是淫秽物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艳照门事件中所涉影像资料,显然是具体描绘了性行为图片或视频文件,而且没有艺术价值,应当认定为淫秽物品

)有关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

根据刑法263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根据刑法264条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根据2004年9月份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达到一定标准(有详细的量化标准,这里不一一列举),即以上述罪名处罚。M;4uD]X {WNd+cFqG:j =h:9xA- 社会工作论文*[n7oH0~L$R]WuH?frf?+8yqqt

艳照门事件中,北京市公安局在2008年2月20日首次明确表态,如果是通过网络打包传播,且数量在200张以上,赠与人将贝追究刑事责任。此处的200张的量化标准即出自上述的两高的司法解释,但不够准确。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利用互联网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以牟利为目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具体规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的;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其数量达到牟利性2倍以上(即400张)。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可处3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10年以上,甚至是无期徒刑。”因此,明知是艳照而进行传播牟利的,200张以上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不牟利的,400张以上,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这里的“传播”,包括向不特定人的点对面传播,也包括向特定人的点对点的传播。
论文艳照门事件的相关法律分析来自WWW.66WEN.COM免费论文网

(2)有关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人以艳照来敲诈 本文来自:免费论文网 [http://www.51lun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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