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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选举权 公民选举权 流动 城乡分治 农民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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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选举权,公民选举权,流动,城乡分治,农民权力
3月24日上午,在郑州市打工的驻马店青年张海华和他的同事们一同来到了经八路办事处豫剧二团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的会场,作为一名选民为自己所在社区的“当家人”投上了神圣的一票。作为河南省首批拥有居委会换届选举权的流动人员,张海华笑着说,自己在这里充分被当成了主人(见3月25日《大河报》)。虽然这不是选举人大代表那样的重要选举,但这仍是一条令人欣慰的消息。
公民在他居住的地方或选区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政治权利。公民通过不断地参加各类合法的选举和被选举活动,是实现人民参与国家管理、主动监督各级行政行为、保护自己各项权力不被侵犯的重要途径,也是培养公民民主和法制意识的重要实践。因此,如果某个社会群体由于非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那是有违宪法原则的。
由于“城乡分治”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的公民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迁徙权,户口的变动尤其是农村户口的变动极其有限,所以在我国各类选举制度中,都是以户口所在地为依据确定选民的居住地(当地)。改革开放前,这个条款没有问题,但当大量民工及其他自由职业者进入城市后,这个问题就凸现了出来。多年来,城里人没有把他们当“当地”人看待,如果打工者要参加选举,他只能回老家去。除此之外,这种局面还极不利于打工群体对所在城市的认同感,很难让他们产生这里是永久的家的感觉,不利于他们积极、健康地参与城市两大文明建设的热情。
什么叫当地?从字面上讲,就是“举行选举时住在这个地方的人”;“流动人口”本来是指那些不停地在各地走动的人,但现在却不是。有些打工者举家已经在城市居住了好多年,甚至和农村脱离了土地关系,他们在城市谋生,参与经济建设,纳税、交费,回老家变成了一年一次甚至几年一次的旅游或探亲,到了城市进行各类选举时,他们被当作“流动人口”、不被当作当地人明显是说不过去的,何况在他们照章纳税时,并没有人因他们不是当地人、是流动人口而不向他们征收。在选举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却不是这样,英国法律规定,在某一地区或选区内居住三个月以上时间(法国、比利时是6个月,美国是一年),你就是当地当然的选民,而不管你的原籍在哪里。
从具体操作上讲,让城市打工人员回老家行使选举权也是行不通的。一是不方便,为了一次选举,农民选民要花好多路费、耽误许多天回家去投一次票,付出了一个选民不应付出的过高成本;二是他整年生活在城市,已经对原居住地的情况不很了解,只能盲目投票;三是在原籍参加选举不能和已经身处城市的切身利益发生联系,缺乏选举的热情和动力。这便是他们普遍地放弃自己这一权力的主要原因。
郑州市经八路办事处豫剧二团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中这一做法,虽然在选民代表确定上有比例不公(如城市居民每户一个代表、打工者每30人一个代表)、没有明确赋予他们的被选举权等缺陷,但明显地体现出城市群体对弱势人群的权力的尊重,是对进城农民公民权力的一种归还。更重要的是,它作为一个信息,预示着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会有更多的非城市户口人群在居委会得到选举权,甚至得到选举人大代表和被选为当地人大代表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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