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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卷 发展 大分岔 中西比较 18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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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史
现在我们来讨论中国人口史这一论题,以及相关的溺杀女婴问题,看看它们对发展与内卷能够说明什么。按照彭慕兰的观点,溺杀女婴是他想给长江三角洲勾勒的画面的一个关键部分:又一次与18世纪欧洲相同,因为溺女婴实际属于“预防性抑制”(preventive checks),其结果是生育率比欧洲还低,人口压力也不比英国更为严重。这与彭的总体看法相呼应,即较之英国,长江三角洲并没有经历更高程度的内卷。这一部分的论证,他主要依赖的是李中清(James Lee)的著作。
(一) 彭慕兰和李中清的论证及数据
首先,李中清(以及不少其他学者)论证了溺杀女婴在中国的广泛流行。在分别与康文林(Cameron Campbell)、王丰合写的著作中,李的讨论以东北辽宁的道义社区1774—1873年间12000个农民的有关记录中男、女婴的不同死亡率为基础。李推测大约1/3的新生男婴和2/3的新生女婴从未登记入册,如果我们假设未注册婴孩的死亡率和有记录的相同,那么可能有“1/5到1/4的女性死于故意的溺杀”。[1] 李还使用了特别完整的皇族户籍册,一个1700—1830年间的总计33000人的样本,并提出“1/10的女婴多半在生命最初几天就被溺杀。”[2] 。彭慕兰引李中清为证,提出在中国有25%的新生女婴被溺杀(第38页)。
这里姑且不论到底有多少女婴被杀的问题。李中清对道义的估计既得自人口数据也得自猜测。准确可靠的估计尚有待于将来的研究。实际溺杀率无疑因时间地点不同而各异,并且可能比李的估计要低得多。这里只集中讨论他们如何使用自己拟定的数字。
李中清和彭慕兰告诉我们,溺杀女婴实际上是一种“产后堕胎”。与其说它来源于马尔萨斯的“现实性抑制”(positive checks)意义上的生存压力——即在人口/土地挤压下,因粮食生产难以跟上人口的增长,以致粮价上涨、实际工资下降,营养不良乃至饥饿和死亡——倒不如说它恰好表明了这一压力的不存在。它是类似于欧洲晚婚的“预防性抑制”(preventive checks)。[3] 李、彭以及王国斌、李伯重[4] 等人想要论证的是,中国的人口历史与欧洲相同,其人口模式一如欧洲,即主要是由“预防性抑制”形成的“生育驱动”(fertility dri8ven)而非“马尔萨斯神话”曾经揭示的那样,是由“现实性抑制”构成的“死亡驱动”(mortality driven)。
问题的关键在于“产后堕胎”的概念。如果被溺杀的婴儿即使已经出生了还可以被看作是“堕掉”的话,那他们就不应该被计算在死亡率中,从而也不应该出现在预期寿命的计算当中。[5] 因此,李中清在对辽宁道义与欧洲基于教会出生登记的数据进行比较时,只把道义的“6个月大”而不是新生的婴儿计算在内。[6] 如此一来,道义的预期寿命为29岁。正是在此基础之上,李、彭得出结论认为中国人的死亡率和预期寿命与欧洲人大致相当。
但如果李的29岁预期寿命这一数字,用他所估计的25%的溺杀女婴率来修正的话,则新生女婴的真实预期寿命还不到22岁。这将使预期寿命根本无法与18世纪英国34—35岁的数字相比。[7]
除了把被溺杀的女婴排除出死亡率数据之外,将溺杀女婴视为“产后堕胎”也将那些婴儿从“总和已婚生育率”中排除了出来。再一次免费论文网 【http://www.51lunwen.net】,如果被溺杀婴儿系被“堕掉”而不算出生的话,那么他们就不会出现在生育数据当中。因此我们看到,他在计算道义的总和已婚生育率时没有就溺杀女婴做任何修正。他如实指出,他只是在对未登记男婴进行估计的基础上对未注册人口做了修正,而没有去考虑更多的未登记女婴。[8] 于是,他(和彭慕兰)得出结论,认为中国已婚妇女所生孩子的数量出人意料地低(第41页),其“总和已婚生育率”为6个,从而中国人的生育率,比1550—1850年间西欧的7.5—9个还要低得多。[9]
斯蒂芬·哈勒尔(Stevan Harrell)早些时候在他为一部有关中国人口会议的文集所写的序言中指出,记录中的数字一般应该在考虑到溺杀女婴的前提下向上修正25%。譬如,刘翠溶基于“华南”地区5个族谱提出的数据应该加以修正,因为族谱主要关注儿子,而对夭折的或者被杀弃的女婴不做记载。[10] 与李中清不同,泰德·塔尔弗德(Ted Telford)依据1520——1661年间桐城县(在长江三角洲之邻的安徽省)的39个族谱共计11804人的记录,通过预设25%中等女婴死亡率对其数据进行修正,做出8—10个孩子的总和已婚生育率估计。[11] 此外,依据1906—1945年日本殖民统治期间台湾海山地区非常可靠的数据、1980—1981年对最初为卜凯所研究的中国7个地方580位妇女所做的回访以及1931年乔启明在长江三角洲的江阴县搜集的高质量数据,武雅士(Arthur Wolf)得出7.5个孩子的估计。[12]
实际上,如果把他自己估计的25%的被溺杀女婴算入出生婴儿当中的话,李中清的数字就会跟武雅士以及塔尔弗德的相差无几。这样一来,李的数据就会非常不同,也就得不出他的结论,即中国的数据显示了比西欧还低的生育率。[13]
总之,李中清(以及彭慕兰)把溺杀女婴解释为“产后堕胎”并因此而排除在生育率和死亡率之外 ,这一举措实际上是其两个基本论点的关键所在:即中国人的死亡率(或者预期寿命)与欧洲人相比并无太大差异,以及中国“预防性抑制”的施行甚至超过欧洲。如果对溺杀女婴做不同的解释,而且将其算在出生和死亡人数当中的话,采用他们自己的数据和估计就可以得出一幅与他们所论证的非常不同的画面。
不仅如此,武雅士在其对李中清著作的谨慎评论中还证明:即使接受李得出的那些数字,我们也可以找到比有计划的生育控制——即“晚开始,早停止,长间隔”加上“产后堕胎”——更为合理的其他解释。他指出,早婚和经期相对较晚可以解释为什么较晚开始生育。而且早婚(以致年龄不大婚龄却较高,房事频率亦相应较低)或者因健康问题或营养不良而导致的较早停经,则能够说明较早停止生育的现象。最后,生育的长间隔,也可以被营养不良以及穷人迫于生计而外出佣工等因素所解释。武提供了通过深入访谈得到的直接证据来支持他的观点。在他看来,中国人的低婚姻生育率本身就得用贫困及生存压力来解释,而不能当做没有生存压力的证据。[14]
(二)一个不同的观点
回到溺杀女婴的问题。李中清认为,在中国溺杀女孩乃是在偏重男孩的文化下所作出的抉择,也由于“对于生命的某种特殊态度”,即“中国人不把不满一岁的孩子看做完全的‘人’”[15] 。可是,光是性别偏重就会促成一个人溺杀其女婴吗?还是由于有其他压力首先导致了杀婴,其后对男孩的文化偏重才促成溺杀女婴的选择?而且,考虑到中国各地几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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