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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法律上层建筑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
时间:2011-01-22 浏览次数:147次 无忧论文网
    摘要: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经济的法律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 不仅决定市场经济, 同时能动地作用于市场经济; 通过发挥其一般规范功能促进人们在交易关系中的诚实信用, 从而为扩大交易, 提高效率服务, 直接推进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这正是市场经济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与发展的目的所在。 

    一、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才发生交易双方利益冲突及双方与社会一般利益的冲突问题。诚实信用原则旨在谋求利益的公平, 而所谓公平就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
    众所周知, 人类社会是以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为存在的基础, 并以人们结成的一定社会关系为条件, 即分工协作, 为此也就带来了彼此间的约定要求。这种约定的任何破坏所带来的不仅仅是某一次交易失败, 而是威胁整个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显然, 一切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交易活动都蕴含着诚实信用的必然要求。由此也使我们明显的看到了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最初萌芽所在。这种萌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日趋成熟完善。这从经济发展的历史可以得到充分证明。回顾人类社会生产和经济活动的发展史不难看出这一论断。
    我国西周初期的重要文献易经中载有利两多,无所往, 其复来, 吉, 有攸往, 夙吉。意思是遵守信有,达成协议, 先付价金, 然后交货。这可能是我国关于合同关系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最早记载。这一记载正是来源于早期经济活动的交易的需要而产生的。我国现行合同法的产生更能说明, 也更能看出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建国以后的历史时期内, 我国奉行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 商品经济关系几乎被完全排除在社会经济活动之外, 调整平衡各主体间经济关系的合同的生存空间很小, 相当于没有, 及至20 世纪80 年代之后随着改革开放, 一统天下的传统计划经济被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局面所取代, 商品经济关系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被重新确认, 合同关系迅速发展。国家为适应市场经济形势, 结合我国多年的司法实践, 于1999 年3 月15 日制定并公布于1999 年10 月1 日起实施的新合同法, 诚实信用原则跃居合同法主导地位出现在法律条文中。
    从世界其他国家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发展, 同样可以说明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古罗马帝国对海洋的扩张实现了对海洋的统治, 把国际贸易提到了罗马人经济活动和法律活动的首要层面上来, 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决定因素是信义。信义表现着一种所受信任的关系, 从相互信任的理由中产生出诚实信用的客观概念, 作为商业界支柱的商业正直, 人们把这种诚信理解为具有主宰着古罗马各不同城市间关系的整个发展进程, 并由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诚实信用原则记载到法律中的国家。法国步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予逐步加强,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平衡合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手段,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和发展。

    二、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有能动调节市场经济的功能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无疑是直接产生于市场经济的一项法律原则, 然而它决非被动的服从和适应市场经济和经济的发展。恰恰相反, 该原则自它产生的那一时刻起便以其能动性对现实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这种促进作用虽然是以法律的形式发挥的,但是正如一切法律规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均有其经济意义一样,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更是以它对商品交换过程的规范作用, 向我们展示其卓越的功能。
    ( 一)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为经济活动中各方的当事人提供了交易安全的基本保证
    合同法在整个社会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在于为交易过程常可能发生的机会和未能预料的突发事件提供救济, 为交易的安全提供保障。因为社会经济资源必须在交换中获得增值, 因而交易的安全具有了重要的经济价值。本论文由无忧论文网www.51lunwen.net整理提供微观上看, 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具体调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使得交易关系获得个别规制而顺利达到当事人的合同目的, 而最大限度地排除发生各种纠纷和意外的可能性, 为每一方当事人提供最为安全的交易环境。这就是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保障交易安全的功能。
    ( 二)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平衡合同当事人及其与社会之间的利益而实现其经济功能
    当事人通过合同建立的经济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利益关系, 这一利益关系的内容是由各方当事人的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构成; 当事人总是以自己拥有的某种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的合同当事人进行利益交易,并期望获得某种各自认为更大的利益。在此, 理论上理想的交易状态是各方当事人都从交易中获益, 但是由于理性的经济均求其经济利益最大化, 也就是尽可能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因此, 合同当事人试图以牺牲或贬损对方或其他当事人利益方法, 来满足自己的经济利益就成为现实的可能, 而且, 由于合同当事人认识上的主观局限和与合同相关的客观环境的某些意外的变异, 使合同的存在和履行与缔约者的初衷大相径庭, 也是合同中常见的现象, 所有这些, 均导致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倾斜, 进而损害合同关系的存在目的。同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 合同当事人利益与社会一般利益发生抵触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上述情况可以有效的适用, 矫正当事人利益的倾斜和当事人与社会利益的抵触, 使合同关系以及以合同关系为载体的经济关系重新走上有序、公平乃至高效发展的轨道。此时,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便实现了它的平衡利益的经济功能。
    ( 三)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降低交易费用的功能
    交易费用是现代制度经济的核心范畴。一般地说它是指经济制度的执行费用。其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事先的交易费用, 即为签订合同所产生的费用, 如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界定知识产权及谈判等项费用; 二是签订合同后为解决合同本身存在的问题, 从改变合同条款到退出合同所花费用,执行合同费用, 监督违约行为并对之制裁的费用, 维护交易秩序的费用, 等等。就合同行为整个过程来看, 交易费用可以包括合同制度运行的每个环节的费用, 不言而谕, 它随着制度内容和形式的不同而变化着自身的大小。所谓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其特有的作用和功能可以使整个合同制度趋于经济上的合理化, 进而实现降低交易费用的经济功能。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正是通过对合同制度的合理调整, 达到对相关资源的更有效的配置, 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节约费用、实现其经济功能。
    ( 四) 具有发挥解释合同和法律, 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作为法律条文的合同法能尽可能全面地调整各类合同经济关系, 促成合同法的实行和它的经济功能发挥, 为提高生产力服务; 还可以通过发挥其授予自由裁量权, 解决司法或仲裁实践中可能遇到的仅仅依据现有法律条文无法裁决的纠纷, 这对于缓解经济活动中,尤其是合同实践中的种种矛盾, 维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 提高司法效率无疑具有重要作用。

    三、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需道德来维系

    ( 一)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是来源于社会经济的法律规则, 是产生于社会经济的道德准则, 具有强烈的道德属性
    法律化的诚实信用观念是指与法律密切联系的关于诚实信用的相对稳定的思想意识。如关于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观念, 关于法官如何使用诚实信用条款的观念, 关于依诚实信用而履行合同, 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观念等等。由此看出, 道德形态的诚实信用与法形态的诚实信用是密切联系而且是互动的关系。前者为后者提供基本的价值准则和大致的规范内容,后者为前者提供强力支持和具体的规范规则内容。而且, 前者须以后者为支撑方能成为内容完满, 赋有法律和社会驱支力的社会观念。不难发现, 诚实信用原则本是社会经济中的道德准则, 反映一定范围的社会基本道德, 并非在其法律化而脱离道德领域, 大量的社会经济实践表明, 人们决非只因法律的原因才遵守某些决定。善良的内在世界和社会舆论的力量往往起主要作用。
    ( 二)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正是以道德为内容的法律原则, 与道德有着不可分离的内在联系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既是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同时又以社会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诚实信用道德为实体内容。据以规范合同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 平衡各方当事人及其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中, 法律和道德融为一体, 法律以道德为内容和实质, 道德以法律为形式和表象, 二者互为表现和依托, 共同维护合同经济和法律关系中的正常秩序。反之, 若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没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诚实信用的道德内容, 本论文由无忧论文网www.51lunwen.net整理提供则该原则只能成为一项十分馈乏的法律规定, 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 若诚实信用的社会道德无有法律原则为载体和形式, 则该道德准则只能停留在一般道德规范水平, 而无以规范合同关系中的各种行为, 无以有力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所以,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和道德的结合体, 明确的向我们展示了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 这是市场经济对合同本身提出天然要求, 而合同的本性也要求诚实信用。既然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是拥有法律形式的道德准则,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就是与合同相关的一切行为法律化的诚实信用的道德要求。这是因为, 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了与具体社会条件相适应的种种道德规范, 籍以调整人们的社会行为和内在境界, 保证社会的有序存在和发展。它首先表现为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相互间关系的善意真诚, 守信不欺和公平合理的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状态。由于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 人们之间交往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彼此产生的协作和交易, 这涉及人们的根本物质利益, 诚实信用的道德要求在此过程中显得尤其不可缺少。
    ( 三) 发展市场经济要求诚实信用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十分重视诚信问题, 江泽民总书记明确指示要在全社会营造讲求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氛围。当前账款托欠和失信违约、合同欺诈、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 侵蚀了企业经济效益, 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增加了交易成本, 阻碍了经济的正常运行, 而且还使社会风气与道德面临严重的危机, 可以说现在全面倡导诚信探讨建立有效的诚信机制是整顿市场经济秩序, 培育良好经济环境的迫切要求, 也是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曾几何时当事人为了各自一时即得利益在经济活动中坑蒙拐骗, 伪劣商品充斥市场, 以假乱真, 以次充好等不良交易行为不但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同时也扰乱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 从长远看这种行为违背了正常经济发展的原则, 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从道德准则上看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

    综上所述, 从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中可以看出, 它所经历的漫长发展时期从萌芽状态的道德戒律而成长为枝叶繁茂的法律制度规范, 诚实信用的道德要求不断进入法律领域, 并不断地扩大其实用范围,正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所走过的道路。概可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整个社会经济交往的有序化也渐渐提高和完善。但是法律对极为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难以一一加以规定, 而必须借助道德的力量予以调整, 道德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范围一般又比法律更为广泛, 因此, 道德对法律有极大的支持和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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